山东诺驰律师事务所理论学习专题
主题四 · 根本法

宪法学习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一、宪法的地位与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根本法地位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根本法律依据宪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首要任务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012 年 12 月,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

二、现行宪法的诞生

现行宪法于 1982 年 12 月 4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通称「八二宪法」。它以 1954 年宪法为基础,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的宪法。

1982 年宪法通过后,先后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2018 年进行五次修正,共形成 52 条宪法修正案,始终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与权威性。

修正案条数依据历次宪法修正案正式文本统计;条文结构以现行宪法文本为准。

三、五次修正:一条与时俱进的宪法轨迹

1988
第一次修正

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
第二次修正

确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调整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

1999
第三次修正

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2004
第四次修正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私有财产保护与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2018
第五次修正(现行文本)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总纲第一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增加宪法宣誓制度;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调整国家主席任期规定。

📌 本站法规库收录的即为 2018 年修正文本,共 143 条。核对原文请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年修正文本)。
修正内容依据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文本归纳;仅为学习提要,具体表述以修正案原文为准。

四、四章 143 条:宪法结构一览

序言记载国家的奋斗历程与根本任务,确认宪法的最高效力。
第一章 总纲
第1条—第32条
国家性质、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国家结构形式等。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33条—第56条
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特定主体保护,以及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57条—第140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141条—第143条
国家象征与国家标志的宪法确认。

站内直达:宪法全文; 《立法法》(立法权限与合宪性要求);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第33条—第56条)

宪法第二章是公民权利的「总清单」。下列条号可直接悬停阅读原文(数据取自本站法规库官方文本)。

(一)平等权与人权保障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读原文

(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六条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五)社会经济权利与文化教育权利

第四十二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休息权。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主体保护

第四十八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七)基本义务

  • 第五十一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第五十三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 第五十六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上述条文为学习提要式归纳,完整、准确的表述请以宪法原文为准——可在本站法规库逐条阅读。

六、国家机构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按宪法第三章设置,形成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完整体系。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

3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5

地方各级人大与政府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6

监察委员会

2018 年宪法修正案增设,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7

人民法院

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8

人民检察院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9

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又保证国家高效运转。

七、宪法实施与监督

1. 宪法实施是首要任务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推动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

2. 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

  • 合宪性审查: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 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设立,承担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职责。
  • 备案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备案,由有关机关进行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依法予以纠正。
  • 宪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 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

  • 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彰显宪法权威。
  • 国家宪法日:每年 12 月 4 日,全国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 宪法进教材、进课堂: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八、国家宪法日与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宪法日2014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 12 月 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8 年起,每年同期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
宪法宣誓制度2015 年 7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
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宣誓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及宪法修正案;誓词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九、落到执业:法律人的宪法意识

  • 先问合宪性:办理案件、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首先判断是否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相抵触。
  • 以宪法解释基本权利:在具体法律适用存在多种解释时,选择最有利于基本权利保障的解释路径。
  • 用好备案审查渠道: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 参与宪法宣传:依托「12·4」国家宪法日与宪法宣传周,面向群众开展公益普法。
  • 守住程序底线:人身自由、住宅、通信秘密等宪法保护的边界,是刑事与行政业务中必须严守的红线。

相关法律:《立法法》 · 《国家赔偿法》 · 《法治宣传教育法》

十、官方来源与延伸阅读